摘要
美国法院格蕾丝·陈引渡案告诉我们,包括商业贿赂的贿赂犯罪是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的可引渡犯罪;美国引渡机制下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相互掣肘;由判例产生并发展的不过问规则深刻影响着美国引渡司法审查;在证据方面强调引渡合理根据标准的运用。该案对我国引渡的立法与司法具有启示意义,即在引渡法及双边引渡条约中增设并细化引渡证据标准要求;引渡诉讼中由检察机关代表请求引渡国出庭;法院作出的引渡裁决应增强说理论证。该案也进一步强化了中国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在刑事协助方面的独立司法地位,并显示了中国在追逃追赃方面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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