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决效,即生效法院裁判或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在后诉的效力,对于其性质的认识及其适用标准在实践中难以统一。应当将预决效理解为判决的事实上的证明效力,其模式为“书证证明力+公文书证明力”。已决事实原则上发挥书证证明力;在此基础上,满足一定的主体和客体条件的已决事实具备公文书证明力。当事人若对前者提出异议,应当提出相反证据加以反驳;对后者提出异议,应当提出相反证据加以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