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社会经济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外表授权行为,此时代理人的行为如仅构成无权代理,则不利于维护善意第三人合理信赖利益和保护动态交易安全秩序,为此法律强制性规定被代理人承担非其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将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行为视为代理关系,使得无权代理行为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这即为《民法典》第172条1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