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不良影响""在先权利"与"欺骗性"条款在实践中发生混用的原因,本文认为有以下三点:第一,条款自身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尤其是"不良影响"条款的调整范围存在不明确之处;第二,"不良影响"和"在先权利"条款适用的情形与"容易误导公众"存在交叉,但"容易误导公众"是适用这两个条款的既不充分也不必要条件;第三,实践中曾经用"不良影响"条款规制了本应当适用"在先权利"或"欺骗性"条款的情形。但是,曾经不得不扩大"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范围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