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央环保督察是贯彻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倡导推动的生态文明体制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意在打破环境治理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改革生态监管体制,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这个督察在2015年年底从河北开始试点,到十九大之前已经实现了31个省区的全覆盖,历时两年的中央环保督察效果非常好。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已进入督察阶段,并形成报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将受理转办群众举报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作为专项活动进行整治,建立并完善长效机制。但是环保督察制度在本质上还只是中央的一种政策,是吸收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和党政巡视经验后出台的以动员方式实现环境质量短时间改善的制度,并未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围绕环保督察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以便为实现该项制度法治化探索更新、更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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