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是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问题,而其文本则是对《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相关规定的移植。完善通谋虚伪制度,需要完善相关具体法律,形成完整协调的法律制度体系,以促进法制和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