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宪法上通信秘密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方式的精细化研究,在回应部门法实践问题和推动宪法基本权利理论体系研究层面具有重要意义。通信秘密保护范围的传统理论侧重保护"通信内容",忽视了"通信状态"具备通信秘密保护的规范基础。具有较强的信息解读能力的电子通信元数据是大数据时代通信状态信息的主要载体,其中,部分结构性和组织性电子通信元数据落入通信秘密的保护范围,描述性等其他类型电子通信元数据则落入推导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或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宪法》第40条具有"立法形成—一般法律保留—加重法律保留"的三层次规范结构,而非"完全宪法保留"模式。在明确了通信秘密规范结构的基础上,应当推进宪法与部门法的互动,在一般法律保留和加重法律保留的层面,为国家机关采集、处理公民电子通信元数据进行制度设计,实现合宪性法秩序的整体融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