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对于传统上将破产管理人视为信托受托人而负担勤勉忠实义务,从政治学的角度看,管理人与法院之间是一种"庇护"关系,管理人勤勉忠实的对象是法院而非他人,现有判决尚无追究管理人民事责任的先例,或许从侧面印证了这种关系。通过对判决的实证研究及比较研究可以发现,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在追究管理人民事责任的主体、承担管理人民事责任的主体、构成管理人民事责任的要件、管辖管理人民事责任纠纷的法院、免除管理人民事责任的事由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明确。为保证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能够切实的发挥作用,在对我国《企业破产法》修订时,需要对理论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给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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