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视域中的弱势群体不必然有自身对立面——强势群体,也并非静止不变,应强调其是"变动的"弱势群体,具有向自身反面转化(脱离弱势)的可能。弱势群体保护的立法目的是法律面前平等,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甚至无限保护;立法途径是资源分配倾斜,但应受合理与公平原则的限制,不得产生反向歧视。立法保护弱势群体应借助辩证法理解立法艰难与反复,保持动态平衡。对于立法保护弱势群体,我国选择的不是综合立法的配套,而是单行立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而更具现实意义的则是,弱势群体自己应参与涉及自身权益的规则制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