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强制采样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立法只规定了"人身检查"制度,通过比较借鉴俄罗斯、美国、德国等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对强制采样启动审查主体、采样种类的分类等方面的差异,发现我国强制采样制度存在着审查主体不明确、缺乏第三方监督、对于样本的种类分类存在漏洞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保障"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平衡、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等方法以构建和完善我国刑事强制采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