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全覆盖"的首要任务在于理清监察对象。监察对象的认定标准由"行使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组成。然而,在统战领域开展监察工作中,特别是面对统一战线工作中党外代表人士、宗教界人士(如寺庙住持)等该不该开展监察,目前却没有明确的理论依据。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协调衔接,可以将刑法理论运用到"公职人员"的认定标准中,提出公职人员差别化定义。同时,对"行使公权力"进行类型化和差别化研究,明确相关行为的性质。在结合两者的基础上,明确相关特定对象是否应当受到监察。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