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贝泰克有限公司诉美国案”的仲裁裁决主要针对该案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围绕适格投资的定义、司法终局性的分析和权利诉请请求期限的确定问题展开论述。仲裁庭秉持司法谦抑的理念,严格恪守文义解释,强调投资的领土联系,并要求所有诉诸仲裁的国内司法行为须已实现司法的终局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平衡了诉权的实现与滥诉的防范,构筑起国际投资仲裁中滥诉防范机制的雏形,但也暗含了东道国司法主权受冲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