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国时期,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确定与保障私有产权的重要法律制度,改变了中国传统社会“契据为凭”的“管业”模式,开启了产权近代化的发展道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社会产权保障机制的“双轨制”结构,并走向“由政入法”的阶段。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发展过程中,因司法登记确权与行政赋税征收引发利益冲突与矛盾。期间土地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此兴彼衰体现出“政大于法”的演变趋势,最终土地登记全面取代不动产登记。民国时期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兴衰过程展现了“法政纠结”的复杂面相,蕴含着近代中国法律制度、机构设置以及产权观念的深刻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