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成年监护制度明确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尊重真实意愿,规定了撤销监护资格的相关内容,增加了临时照护,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体系,意义重大。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以剥夺行为能力作为设立前提,对被监护人的保护不周全;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与尊重真实意愿含义不明、存在冲突,忽略了被监护人的残留意思;监护决定措施单一,无法满足被监护人多元需求等。借鉴国外立法,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未来修订时应增加成年监护分则,将行为能力制度与成年监护制度切断,并以尊重本人真实意愿为主,最佳利益为辅;建立监护替代决定措施与协助决定措施多元化并存的规范体系。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