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犯罪衍生的批量犯罪行为、海量证据造成了侦查机关的取证难与刑事证明的客观具体印证难。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与解决证明困难等目的,我囯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犯罪数额综合式认定、底线式证明、抽样取证等情形。这些证明方法虽有益于解决网络犯罪"定量难题",但方法不当适用会带来证明合法性的风险。为此,应构建综合认定法、抽样取证法为基础,底线证明法为补充的适用路径,并以"排除合理怀疑"与允许反证规则予以限制,最终实现网络犯罪定量问题刑事证明的有序性。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