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让与担保融资法律结构中出现当事人内心真意与外观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效果,致使受让股权的债权人身份存在组织法认定上的疑难。当争议发生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时,可依担保合同或可推知意思表示径行解决,但一旦引入外部第三人视角,同时考虑公司人格独立存在的客观现实,如不准确厘定担保债权人因股权转让登记所形成的法律身份,将导致原股东、担保债权人、公司及以上主体各自的债权人与债务人陷入信赖利益受损风险。当前的穿透认定规则忽视了交易安全,凸显组织强制与合同自治之间的联动不足,应通过股权登记的优化消解“形式与实质”区分、“合同与公司”分离等分析理路的困境。在保护商事交易效率性和安全性的规范目的指引下,可借助动产与权利统一登记体系引入、工商登记补充以及信托登记建构三种方案完善股权让与担保公示机制,纾解股权让与担保中的组织法困境。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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