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宪法权威的实现途径多元一体。它既可以是宪法作为一国法律体系特别是法治体系根本法的理念的灌输,如"国家宪法日"的确立和各种形式的宪法宣传;也可以是宪法制度从静态到动态的健全与完善,如西方的违宪司法审查与东方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等。当然,通过文本尤其是宪法之外的或者宪法所衍生的低位阶法律文本来体现、保障宪法的权威地位,在现代法治体系中,不仅是不可或缺的,而且还构成了上述两个重要实现途径的前提与基础。如果宪法权威性不能在法律文本中得以体现和保障,宪法的宣传教育就会失之无据,宪法及其权威性很可能会成为百变的"斯芬克斯";进而,宪法权威就会被司法、立法乃至专门委员会违宪审查制度中的自由裁量所扭曲与剪裁。为此,我们认为,应该重视通过法律文本对宪法权威实现途径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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