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权利法定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有着广泛的应用空间,对立法和司法都发挥着指引、限定作用。法益是权利的上位概念,《民法典》第126条当中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利益"分别指向不同类型的法益。法益生成的法技术性原则分为绝对权法定原则、相对权意定原则和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之推定原则三种,分别对应着设权模式、合同法模式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三类不同的法益保护模式。法官在个案中通过发挥自由裁量权的方式予以救济的合法利益是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也就是《民法典》第126条中的"利益"。通过解释创设的方式推定"新兴权利"的做法是不符合法理的。对于知识产权单行法中存在着的违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弹性规范表达,未来修法时应有所改变。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也要求法官在裁判说理时必须谨慎适用开放性概念,明确法益的区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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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