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实现“农民利益不受损”“户有所居”的政策目标,使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表达顺利入法,应对宅基地资格权进行科学解释。现有解释多将资格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对应,或关注其传统的成员权内容,或将其视作剩余权,均未对农户流转宅基地使用权后的居住权益作出现实关照。宅基地资格权具有居住权属性,包括居住权设定请求权。在资格权人流转宅基地后,若出现农民进城失败的情况,可以通过居住权保障其居住权益。为了保障农民户有所居,应当拓展居住权的适用范围。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