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平台算法型自我优待作为自我优待行为中的一种常见类型,本质上是平台企业滥用算法偏向自营业务,干扰数字平台生态系统正常竞争秩序,向关联市场传导市场力量的行为。互联网平台算法型自我优待造成了损害消费者福利、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削弱市场参与者创新动力的负面竞争损害。本文认为,从事前预防与事后规制两个维度构建垄断规制路径是行之有效的,事前预防要求确立平台企业中立义务与算法透明规则,而事后规制以明晰合理原则与违法性要件为分析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