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削弱美国互联网企业对本土网络的巨大影响,欧盟于2016年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创设出“数据可携权”制度,对其权利演进、具体内容和法律构造等进行理论分析,对我国是否引入可携权两个方面的观点进行梳理。在肯定引入价值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立法实际,明确可携权本土化可能面临的障碍,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措施。建议我国宜限缩权利主体范围,循序渐进、审慎地引入可携权制度,以期实现其加强用户数据控制和优化市场竞争环境的双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