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51/2001/QH10号决议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1992宪法进行的一些修正、补充;国会颁行的档案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整范围及应用对象1.本法的规定关于保存档案活动;机关、组织、个人在保存档案活动中的权利及义务;培训档案保存业务、档案保存服务及档案管理等活动。2.本法应用于国家机关、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职业政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经济组织、事业单位、人民武装单位(以下都称为机关、组织)及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