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破产程序中存在的混淆担保债权的行使与担保财产的转让、清算及和解程序担保债权是否暂停行使规则不明确、担保债权暂停行使的审查判断标准缺失、担保债权人异议救济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应在现代融资担保理念与利益衡量的视角下完善担保债权行使规则。破产程序中,担保财产发生动态变化并非一定是担保债权的行使,担保债权可延伸至可识别收益。清算与和解程序中担保债权亦应适用暂停行使规则,应通过分配证明责任、设置不同证明标准并区分担保物性质来确定是否需要暂停行使担保债权。同时,应分阶段细化担保债权人异议救济规则以弥补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在动产动态质押中,是否启动异议救济机制,应视质权暂停行使是否危及最低价值控制线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