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跨区域管辖组织化问题是区域府际合作治理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地域管辖权让渡是跨区域管辖组织化的权力基础。新区域主义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行政主体理论为跨区域管辖组织化提供了理论基础,组织法定原则是跨区域管辖组织化的法律依据。基于区域府际合作治理中跨区域管辖自身的多维性与实践性的复杂化,全国各地在探索跨区域管辖组织化模式最优解的过程中,呈现出区域协调组织模式、上级派出管辖模式、分工管辖模式、单方派出管辖模式和法人治理模式等多种跨区域管辖组织化模式。这些跨区域管辖组织化模式并非完美,存在诸多问题。要从法治视角,依据区情确立跨区域管辖组织化的具体模式,通过立法实现跨区域管辖组织化的合法化,规范跨区域管辖组织化模式的运行机制,从而实现区域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确保区域府际合作治理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