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对769份刑事判决书中的违法性认识进行分析,发现现有判决的定罪量刑样态不一。具体而言,部分判决并未把违法性认识看作是犯罪的成立要件,部分判决将违法性认识看作是量刑情节之一,而另有部分判决则认为违法性认识的欠缺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在摒弃"不知法不免责"的观念与提倡"不知法不为罪"的理念下,应将违法性认识确认为犯罪的成立要件,并且是犯罪故意的组成部分。在具体个案中,基于责任主义原则,违法性认识判断基准的选取,应采取行为人的个体化标准而非一般人的社会化标准;在判断方法的建构上,则应采用是否存在促因、是否充分查询与是否进行假设因果流程的阶层审查式认定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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