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致害免责理论经历了运动伤害免责说、受害人自甘风险说和体育运动固有风险说三个发展阶段。我国《民法典》第1176条将自甘风险作为文体活动致害免责的一般性规则予以明确,但在具体案件的司法适用中需要明确一定风险的内涵,解构主观要件,修改不当的因果关系限制。此外,还需对观众自甘体育致害风险的观点持谨慎适用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