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成本高,诉讼周期长,激励机制缺失,证据规则模糊,侵权人承受力较低,是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态势,由此导致环境修复的进程缓慢。因部分类型环境污染的不可逆性,在无法及时修复的情形下,恢复原状不能或期限超长,显然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相悖。为最大限度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内在优越性,应当在融合关联制度的基础上,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基于鉴定评估和修复费用的高昂的现状,及尽快修复环境的现实需求,可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提前给付环境生态修复费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加快修复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