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规范法学倡导者将法解释学或法教义学奉为自己的主要研究志趣,社会法学主张者则将其在经验事实基础上的因果分析与模型建构作为自己的主要研究进路。但在刑事诉讼构造论这一重要的诉讼原理问题上,无论是埃斯曼的三分法理论,还是以帕克为代表的犯罪控制与正当程序模式,当然也包括格里菲斯所主张的第三模式等理论,其在面对纷繁复杂且日渐多变的司法运行环境,以及社会治理需要等综合因素共同作用下的法律实践时,在解释力上均体现出自身研究方法的不足与局限,并由此使其成为研究上述两种法学研究进路的最佳切入视角。

  • 单位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中国刑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