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环境权的法定化困境,需要在基本权利的理论体系下重新审视环境人权的性质与功能,其证成进路遵循着由权利本位到基本权利的逻辑链条。环境权难以法定化反映出了环境法本位之争,对环境法的权利本位予以重构可以证成环境法治的权利进路。以人权为核心的基本权利体系可以解释出宪法上的环境人权。作为宪法未列举的基本权利,环境人权因其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性质而具有了防御权、受益权以及制度、组织与程序保障等功能。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