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中国邮轮旅游涉及的治安问题突出表现在管辖方面,公安机关碍于诸种考量往往未能积极行使管辖权。邮轮位于中国领域期间船上发生的治安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的管辖困境,主要源于中国属地管辖与他国旗国管辖的冲突。属地管辖的效力基础在于国家主权,而旗国管辖主要是为避免船舶航行于公海等国家主权以外区域时发生管辖权落空,因而属地管辖较之旗国管辖应当具有更为优先的效力。中国对于停靠在中国港口的外国邮轮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属地管辖权,而不应受到他国旗国管辖的影响。最高司法机关应当针对邮轮旅游在中国的快速发展适时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第1款的具体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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