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一方面打破了企业与外部之间原有的界限,使得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更便捷地进行数据交流,拓宽了企业数据来源的渠道;另一方面,提升了数据的运算速度,使企业在数据和财务处理方面的效率得到大幅提高。这也为企业的会计数据被二次使用、加工处理,最终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带来了可能。但是由此也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即会计数据二次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现行的《会计法》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企业会计信息安全条款缺失、"会计数据财产权"对于会计数据所有者与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解释不清晰等问题。基于此,本文提出了承认未公开会计数据的财产权归属原企业、明确会计数据财产权利主体的认定标准、加强对合法的会计数据二次使用者权益的保护、完善企业内控制度和灾难数据备份制度等修订建议,从而为《会计法》能够更好地适应大数据所带来的社会环境变化提供一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