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有限责任公司之封闭性这一最大的属性出发,结合我国《公司法》第183条的相关规定,探究司法解散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系作用。并从股东权利救济这一视角,论述我国司法解散制度的利弊,通过比较各国尤其是美国、英国以及德国日本对这一制度的构建,提出笔者对我国公司法司法解散制度构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