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调整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是我国未成年人刑法改革的可行举措。个案中未成年人的罪行达到何等程度可定罪,完整理解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就尤为重要。其中,罪行种类量定了客观危害的严重性,成为对未成年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基准;而不同年龄阶段测查未成年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可谓判定其负刑事责任与否的特定依据。全面理解该条还需考虑我国的国际人权义务,以便立足国情贯彻儿童最大利益的政策精神。尤其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我国应在实践中适度从严从紧控制罪行种类标准与不同年龄责任能力等法律标尺,并对非必须适用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尺度上适当放宽,以依法把实际受追诉或定罪的未成年人数量尽量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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