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具有重要价值,完善了个人信息的法权地位,确立了多主体协同的合作治理框架,丰富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制体系,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统筹协调者,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信息权利配置结构。与此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存在知情同意出罪功能的设定不清晰、不同法律间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不一致、法律域外效力规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对个人信息主体地位观照不充分、权力配置错位等潜在堵点。针对以上堵点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应通过规制创设和规制修订打通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潜在堵点,完善信息公共基础设施降低个人信息搜索成本,通过新技术的应用解决“伤及无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