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是《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却大量存在着行政纠纷被变相调解而结案之现实境况,这一定程度说明现行立法规定不能满足司法实践诉求,反映出行政诉讼法的滞后性。取消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之原则规定,建构行政诉讼调解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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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是《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却大量存在着行政纠纷被变相调解而结案之现实境况,这一定程度说明现行立法规定不能满足司法实践诉求,反映出行政诉讼法的滞后性。取消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之原则规定,建构行政诉讼调解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