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末通过的《船舶吨税法》平移了此前暂行条例对纳税人的规定,使用了"负责人"概念。"负责人"在我国立法中使用广泛,但存在多重适用、内涵不一的困境。不过也不能因此否定其在法律文本中的使用。对"负责人"概念的扬弃,必须置于具体使用语境中。《船舶吨税法》划归"税法"范畴而非"海关法"范畴,决定了该语境下"负责人"概念的解读和规范方式。在税法语境中,"负责人"不符合税收要素明确的要求,应当参考其他税种纳税人设置逻辑,结合船舶运输主体及其法律关系明确"负责人"概念的语义范围,从而将《船舶吨税法》中的"负责人"解释为: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船长只在上述纳税人未申报缴纳税款时,代为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