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防范外国势力不当干预本国的政治决策,维护本国的政治安全,不少国家在传统反间谍制度等之外开展了外国代理人监管立法,要求外国代理人承担身份披露义务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外国代理人标签具有污名化效应,信息披露义务又增加了外国代理人的额外成本,此类立法因此产生了禁止和限制外国代理人在本国从事政治活动的效果,被一些国家用作对外斗争的工具,近些年还有一些国家倾向于以其来监管传媒。中国尚无类似的法律制度,中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也不具备类似功能。从健全涉外法律体系和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考虑,中国应当研究制定外国代理人法,并在立法时处理好权利保护与监管需要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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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