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当前对腐败犯罪的惩治,不应提倡轻刑化的理念,而应确立“又严又厉”的刑事政策。但是,现行立法中对腐败犯罪的刑罚力度相对较弱,具体表现为缺乏资格刑的适用规定、预防性刑罚措施阙如、未实现罚金刑的全覆盖,以及由于部分腐败犯罪的刑罚设置失衡,导致罪刑难相适应。而且,司法实践中腐败犯罪的轻刑化问题仍然非常严重,具体表现为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调整过高导致普遍处刑过轻,过多、过滥地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因此,应通过立法对腐败犯罪刑罚力度过轻的问题进行纠正,并对司法中的轻刑化现象进行纠偏,遏制对腐败犯罪的刑罚“优待”,真正实现罪刑均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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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国家法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