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互联网电视产业的兴起,机顶盒生产商的侵权问题日益得到关注。通过对案例分析可知,用目前的“用户感知标准”和“服务器标准”来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尚欠妥当,应该关注行为本身,只要是破坏作品稀缺性的行为,就是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而播放软件提供者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是绑定播放软件的机顶盒生产商构成侵权的前提和关键。基于此,本文在对播放软件提供者侵权行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与播放软件提供者具有密切合作关系的机顶盒生产商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旨在为解决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生产商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