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抵销兼具实体法律行为与诉讼行为双重属性,前者由实体法规范,而后者的法律效果需通过在诉讼法上建立相应制度加以规范。诉讼抵销既是防御方法亦是权利主张,因此可通过事实抗辩或反诉方式提出,程序选择权应交与当事人,且法院应将其作为独立的权利主张进行审查。对诉讼中提出的抵销主张,法院原则上应予以实质性审理,仅在因抵销权人过错导致审理延迟、涉及案外人的权利义务、违反主管与管辖规定、有限的法官裁量认为不宜审理的情形下,例外地不予审理。在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的前提下,对经审理的抵销主张,应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等规范赋予其既判力效果。以抗辩方式提出的抵销主张也应构成诉讼系属,对其不宜再允许另行起诉、重复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