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被告人饶某骑摩托车途经甲市某海滩时,将孙某放置在川崎摩托车后座垫上的“AGV”牌定制款摩托车头盔盗走。经鉴定,该头盔价值人民币2978元。被告人饶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饶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于被告人饶某是否能认定盗窃罪,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饶某主观上对所盗窃头盔的实际价值产生了误判,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构成犯罪,建议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