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融资租赁把传统的租赁与买卖二者的法律构造合二为一,并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具有融资和融物双重功能的新型独立交易形态。它突破了传统租赁与买卖的交易运作机制,呈现出新的法律特征。融资租赁在较长合同履行期限下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处于分离的状态,第三人基于承租人占有的外观善意取得租赁物权,使得出租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本文以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为着眼点,对善意取得制度下出租人的权利保护提出了相关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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