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对于以预售商品房进行抵押权预告登记后未转化为本登记的情形未明确规定权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致使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同案不同判现象,其中既有受预告登记制度设立时所处特殊社会背景影响的情况,也有受沿袭《物权法》的法律文本局限性影响的情况。在借鉴原有判决合理因素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担保制度解释》。该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符合三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权利人可在义务人不履行登记义务时行使优先受偿权。该规定不仅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也丰富了《民法典》的预告登记制度。笔者建议在此基础上将单方面申请、自动转换的程序性机制加以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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