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前提在于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和外延、价值追求、立法确立现状形成共识。税收法定原则应当包括税收收入法定和税收支出法定两个环节,才能实现对纳税人权利的完整保障。税收法定原则的"法"不应作狭义的解释,而应从我国立法实践及本国国情出发,将税收法定的"法"的范围扩展到行政法规。税收法定原则的价值追求经历了从一元的民主到"民主+分配正义"的二元结构的转变。我国近代宪法史曾确立过税收法定原则,遗憾的是,该原则在我国现行宪法中仍然处于空白状态。《立法法》修订仅明确税率这一课税要素的法定,意味着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仅仅得到了初步确立。只有全面提升税收立法的整体立法层级,才能实现真正的税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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