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是推动教育综合治理的支点,由于对课后服务的属性把握不清,在全国推进的过程中,各省的政策安排出现一些分歧与误区,存在着一定的实践隐患。课后服务是非义务性的准公共产品,在法理上属于委托监护。基于课后服务的属性,政府应当承担主导而非主体责任,学校应当是课后服务的平等提供者,教师是课后服务的有限实施者。为保障课后服务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政府的统筹下精准施策,优化细节,形成政府、学校、社会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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