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粤港澳大湾区战略正在持续推进中,跨区域的近海污染、淡水污染等对其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而这些跨区域环境污染并非是一地治理能够完成的。粤港澳大湾区所进行环境协同立法具有很强的现实基础,其不仅面临着共同的环境污染,还在环境治理合作实现了常态化,并且建立了初步的环境保护协同机制。但在粤港澳大湾区环境协同立法推进的过程中,面临着环境治理模式以及立法侧重存在区别、环境立法信息沟通不畅通以及缺乏高效的环境协同立法机制三方面的困境。为解决这些问题,可建立环境协同立法评估体系,健全环境立法信息共享机制,并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环境协同立法机构,从而在既有体制基础上进行优化,切实推进环境协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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