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法治建设的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程度严重不相符,已经构成了后者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具体表现在立法层次低、立法理念落后、执法体系与经办机构法律定位不当、司法救济渠道不畅,原因在于决策者对法治保障社会保险制度顺利运行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在法律制度设计理念上对基本医保的社会性和公民健康权的法律保障有偏差。未来应当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重新界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管理体制,建立有效的司法救济机制,实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法治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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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