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刷单炒信行为是指网络电商通过发布虚假的交易信息炒作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益侵害具有复合性的特点。司法实务对刷单炒信行为以非法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的做法,暴露出“六经注我”式的客观解释立场有形式合法性不足、助长刑事司法权逾法扩张、损害刑法公正等风险。秉持主观解释立场,遵循同类解释、历史解释等方法,可以得出以下倾向性结论,即不违反特别行政许可制度的组织刷单炒信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不破坏生产资料的反向刷单炒信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从各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出发,不同类型的刷单炒信行为可以分别论以虚假广告罪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以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便更好地维护罪刑法定原则,推动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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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