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法领域中是否要坚持权利法定原则,这是一个争议已久且尚无定论的话题,正反双方的焦点在于个案中法官能否基于其自由裁量权而解释创设立法上未曾规定的权利。实际上,权利法定原则中的"权利"仅为绝对权,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个案中保护的,是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并不存在权利推定,只有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的推定创设。德国民法学界"框架性权利"的理论创新,是误读权利法定原则和遗忘法益概念的结果,从法理到实践都存在明显问题,我国民事立法不应当引入诸如"一般人格权"、"正当竞争权"的理论称谓与立法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