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是构建以数字信任为基础的数字身份。不同于法定身份,数字身份是由数据和信息组成,以数字形式存储和传输的新型身份形态。数字身份的治理面临如下难题:数字身份虚拟性导致侵权法介入困难、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假名性导致了网络空间的不信任、现行法中关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难以契合以数字身份为核心建构的新型网络互动模式。因此,应当通过网站经营者利益的让渡、最大化平台自治约束力、建构数字身份的主体性等途径,为数字身份配置民事权利。具体而言,个体凭借在特定社群中建立的数字身份形象,能够享受人格尊严、获取人格自由;数字身份对应的数据潜在财产利益、数字身份积极财产利益、数字身份消极财产利益等构成数字身份的财产利益。